2016年4月29日,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作出判决(具体判决内容参见附件):驳回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,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涉诉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。
2015年8月,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我司产品(仪器、标本盒)涉嫌侵权将我司告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(被控仪器案号:【2015】沪知民初字第542号,被控标本盒案号【2015】沪知民初字第544号),同时也将我司客户上海龙华医院作为第二被告一并起诉。该案件历经2015年10月22日证据交换,2016年1月8日仪器现场勘验以及2016年3月4日开庭等程序。在2016年4月26日、2016年4月29日,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作出判决(具体判决内容参见附件):驳回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,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涉诉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。
我司一直秉持自主研发、规范运营的治理理念,我司产品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,请广大客户放心使用!
以下为判决结果文件: